華歆、王朗俱乘船避難,有壹人欲依附,歆輒難之。朗曰:“幸尚寬,何為不可?”後賊追至,王欲舍所攜人。歆曰:“本所以疑,正為此耳。既已納其自托,寧可以急相棄邪?”遂攜拯如初。世以此定華、王之優劣。
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
王敦引軍垂至大桁,明帝自出中堂。溫嶠為丹陽尹,帝令斷大桁,故未斷,帝大怒,瞋目,左右莫不悚懼。召諸公來。嶠至不謝,但求酒炙。王導須臾至,徒跣下地,謝曰:“天威在顏,遂使溫嶠不容得謝。”嶠於是下謝,帝乃釋然。諸公共嘆王機悟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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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食粥于盛不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酰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
郗超與傅瑗周旋,瑗見其二子並總發。超觀之良久,謂瑗曰:“小者才名皆勝,然保卿家,終當在兄。”即傅亮兄弟也。
子张问曰:“《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欢。’有诸?”仲尼曰:“胡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听于冢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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