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壶之礼,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执壶。主人请曰:“某有枉矢哨壶,请以乐宾。”宾曰:“子有旨酒嘉肴,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辞。”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以请。”宾曰:“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固辞。”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固以请。”宾曰:“某固辞不得命,敢不敬从?”宾再拜受,主人般还,曰:“辟。”主人阼阶上拜送,宾般还,曰:“辟。”已拜,受矢,进即两楹间,退反位,揖宾就筵。
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
服虔既善春秋,將為註,欲參考同異;聞崔烈集門生講傳,遂匿姓名,為烈門人賃作食。每當至講時,輒竊聽戶壁間。既知不能踰己,稍共諸生敘其短長。烈聞,不測何人,然素聞虔名,意疑之。明蚤往,及未寤,便呼:“子慎!子慎!”虔不覺驚應,遂相與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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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大夫所则杖。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謝公雲:“賢聖去人,其閑亦邇。”子侄未之許。公嘆曰:“若郗超聞此語,必不至河漢。”
謝幼輿謂周侯曰:“卿類社樹,遠望之,峨峨拂青天;就而視之,其根則群狐所托,下聚混而已!”答曰:“枝條拂青天,不以為高;群狐亂其下,不以為濁;聚混之穢,卿之所保,何足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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