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籍遭母喪,在晉文王坐進酒肉。司隸何曾亦在坐,曰:“明公方以孝治天下,而阮籍以重喪,顯於公坐飲酒食肉,宜流之海外,以正風教。”文王曰:“嗣宗毀頓如此,君不能共憂之,何謂?且有疾而飲酒食肉,固喪禮也!”籍飲啖不輟,神色自若。
阮宣子論鬼神有無者,或以人死有鬼,宣子獨以為無,曰:“今見鬼者,雲箸生時衣服,若人死有鬼,衣服復有鬼邪?”
桓南郡小兒時,與諸從兄弟各養鵝共鬥。南郡鵝每不如,甚以為忿。迺夜往鵝欄閑,取諸兄弟鵝悉殺之。既曉,家人鹹以驚駭,雲是變怪,以白車騎。車騎曰:“無所致怪,當是南郡戲耳!”問,果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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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执主器,操币圭璧,则尚左手,行不举足,车轮曳踵。立则磬折垂佩。主佩倚,则臣佩垂。主佩垂,则臣佩委。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附亦然。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
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附于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唯以哭对,可也。其始麻,散带绖。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者,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主妾之丧,则自绖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于正室。君不抚仆妾。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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