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籍嫂嘗還家,籍見與別。或譏之。籍曰:“禮豈為我輩設也?”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
命弦者曰:“请奏《狸首》,间若一。”大师曰:“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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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凡弁绖,其衰侈袂。
王長史雲:“江思悛思懷所通,不翅儒域。”
謝混問羊孚:“何以器舉瑚璉?”羊曰:“故當以為接神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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