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璨声音平稳、字字清晰,继续开口,真正的杀招,在此刻落地。
“审判长,此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依据旧有审判思路,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界限模糊。
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也就是一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刚刚下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 号,已正式生效。
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
行为人虚构货源、无实际履行能力、收取对方预付款或定金后,肆意转移资金、逃匿失联、无履约行为、无返还意愿,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构成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
本案被告,全部要件完全吻合。
第一,无履约能力。三无空壳公司,无货、无场、无资金。
第二,虚构事实。对外谎称有大批量螺纹钢货源,诱骗原告签合同、付定金。
第三,收款后即刻分赃、转移、逃匿,无任何备货履约行为。
第四,涉案金额五万元,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
她抬眼,直视审判长,语气坚定、专业、不容辩驳。
“因此,本案早已超出普通民事合同违约范畴。被告行为,名为合同纠纷,实为合同诈骗。
依据我国先刑后民审判原则,本代理人正式向法庭申请:
中止本次民事审理,将本案全部卷宗、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三名被告的刑事责任。”
旁听席有人轻轻倒吸一口气。
被告三名股东脸色瞬间惨白,方才的嚣张彻底碎裂,身体下意识往前倾,眼神慌乱,再也坐不住了。
他们不怕赔钱,不怕败诉。他们笃定 ——经济纠纷,撑死还钱,判不出刑事责任。公司是空壳,执行不到个人。
公安不立案,法院管不着人。这就是九六年绝大多数皮包骗子的底气。
但他们怕刑事立案、留案底、坐牢。
九六年严打余威尚在,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一旦移送立案,绝非小事,轻则拘役重判,重则牢狱之灾,一辈子抬不起头。
被告律师李梅彻底失语,脸色青白,一个劲的看向审判长,向审判长使眼色,就差开口让审判长快拿主意了,把审判长气得狠狠瞪了她一眼,然后赶紧低头看崔璨提交的证据,心里想“就这么个蠢货,还一门心思要当律师,哼,估计以后老唐都得栽她手上。”
审判长翻看着最新的司法解释条文,又对照崔璨提交的全套铁证,神色郑重,斟酌了半晌,决定还是要依法宣判。
不能为了那些哥们情谊,把自己搭进去不是。
“原告代理人申请有据,本案确有刑事犯罪嫌疑。合议庭评议后,可待休庭核查,依法决定是否移送侦查。”
这句话一出,被告彻底垮了。
三名股东再也没有半点傲慢,快步堵过来,姿态卑微,语气急切,完全换了一副面孔。
“律师!崔律师!我们认错!我们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