袂圜以应规;曲袷如矩以应方;负绳及踝以应直;下齐如权衡以应平。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
桓公見謝安石作簡文謚議,看竟,擲與坐上諸客曰:“此是安石碎金。”
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礼也。唯天子,称天以诔之。诸侯相诔,非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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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南郡每見人不快,輒嗔雲:“君得哀家梨,當復不烝食不?”
殷中軍被廢,在信安,終日書空作字。揚州吏民尋義逐之,竊視,唯作“咄咄怪事”四字而已。
王丞相有幸妾姓雷,頗預政事納貨。蔡公謂之“雷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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