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原告提到的婴儿奶粉和名表首饰,这完全是原告在断章取义!很多客户来厂里考察,带着家属和孩子,工厂作为东道主,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作为伴手礼,难道不是正常的商务礼仪吗?
至于名表、首饰,那是作为商务礼品赠送给重要合作伙伴的!原告仅凭一张发票,就试图将正常的商务支出定性为个人贪腐,简直是欲加之罪!”
“好,对方律师说这是必要的商务礼仪?,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些发票背后的‘业务相关性’!”
“你说买高档服装是公关?请问,咱们工厂的公关对象,为什么全都是女装和童装?难道厂长去见客户,还要给客户的老婆孩子买衣服吗?”
“你说买婴儿奶粉和名表是商务伴手礼?好,请对方律师当庭拿出证据,证明咱们工厂的哪一笔业务往来,需要用到幼儿奶粉和劳力士手表、名贵首饰作为‘伴手礼’?”
“对方律师口口声声说这是为了工厂生存的‘职务消费’,但我查过这三年的销售台账,咱们工厂的销售收入连年下滑,根本没有新增任何大客户!既然没有业务,那这每天两瓶茅台、成箱的奶粉和名表、首饰,到底进了谁的肚子,进了谁的家?!
法官大人,当一笔所谓的‘职务消费’,既没有业务合同支撑,也没有招待对象名单,甚至连发票上的品名都与工厂的生产经营毫无关联时,它在财务上只有一个名字——那就是赤裸裸的挪用公款与职务侵占!”
对方律师的汗下来,以为这些就差不多了吧,崔璨接着说“如果前面说的这些都是小打小闹,那么下面我要提供的证据可就涉嫌隐匿销售收入了。
审判长,我在查看红星公司近三年的财务账目时,发现公司往来账连续三年都有几笔银行存款入账,没有借款合同,原始凭证就是银行进账单,公司入账是应付账款。
也就是说,这是公司的负债,三年累计金额565.38万元。一个外地的农机公司,每年给红星公司汇款,没有借款合同,关键这个金额还有零有整,特别像销售货款,我觉得这个账目很有意思,就委托林建军同志,派人去了对方工厂。”
崔璨手里拿着一沓照片,“这是对方工厂的账簿照片,清晰记载着都是购买红星厂的配件的销售款。”
对方律师赶紧申辩“审判长,对方律师拿着不知道从什么渠道得来的几张莫名其妙的照片作为证据,说我的当事人隐匿销售收入,侵吞国家财产。
她手上的所谓证据,1、来源不合法:由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原告派人去取得所谓证据,2、证据不可靠。
就这几张不知道怎么来的照片,就断言我的当事人侵吞国家资产?简直是无稽之谈。
由于历史原因,企业之间形成‘三角债’是常态,往来账没有借款合同非常正常。
一个法律工作者,根本不懂财务,就因为她自己断定账簿存疑,为了打赢官司,赚取名望,不惜伪造证据嫁祸我的当事人,建议法庭不但不能采信此证据,还要对其造假行为进行处罚。”